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商會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日通過)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監督運行機制,調動法定代表人履行職責的積極性,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商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任期內每一年在會員(代表)大會上述職一次。
第三條 法定代表人述職的主要內容:
(一)著重闡述個人履行職責以及完成工作目標的情況。
(二)帶領理事會執行本會章程及各項管理制度的情況。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問題和經驗教訓,以及任期內的工作打算。
第四條 法定代表人的述職報告要形成書面材料,內容詳實,注重實事求是。
第五條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職報告要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備案。
第六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商會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