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商會會長辦公會議制度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通過)
第一條:為規范本會公正、公平、公開辦會理念和民主決策機制,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商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出席會長辦公會議,監事、秘書長列席。
第三條: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副會長提議,就可以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四條:會長辦公會議至少一個月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3常務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動議須經全體常務副會長2/3同意方能提交理事會表決。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并在理事會上公告。
第五條:會長辦公會議的性質和任務:理事會的預備會和指導、監督、檢查秘書處日常工作的聯席會。解決執行理事會決議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起草商會的管理制度和行業的行為規范;接受秘書長的工作匯報,決定秘書長的報酬、獎金;根據秘書長提名聘用或解聘秘書處或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和決定其報酬;討論對商會管理、對行業發展等有重大影響而復雜的問題,形成提交理事會表決的動議;決定接下來會長辦公(擴大)會議或理事會的流程、主題和時間。
第六條:本制度經會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生效,由會長辦公會議解釋。
廣東演藝設備行業商會
2013-6-18